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3-0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叶某是一名长途客车司机,路线为从甲地前往乙地的直达车。某日,乘客刘某坐上了叶某所驾驶的长途客车,然而就在驾驶至刘某老家处时,意外发生了。刘某表示自己已经到达目的地,要求叶某停车,而司机叶某则表示自己所驾驶的车辆是长途直达车,不能经停在此处。但刘某表示万事都可变通,让叶某通融一下,方便自己下车。在叶某再次表示拒绝之后,刘某十分生气,于是一把拉过叶某,另一拳则落在叶某的脸上,叶某紧急之下刹车,避免了危险的发生。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在客车上殴打司机叶某,导致众乘客的人身安全陷入危险,故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叶某驾驶长途客车,乘客刘某要求叶某停车,并在叶某拒绝之后大打出手。刘某殴打叶某时,该汽车处在驾驶过程中,其殴打司机的行为使众位乘客的人身安全处于危险之中,故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由于司机叶某刹车及时,并未发生严重后果,且叶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殴打他人的行为可能不仅仅是故意伤害他人,若殴打的对象是正在驾驶中的公共汽车的司机,其行为还有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切勿把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当做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