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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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7年,谢某在当地经营一间澡堂,为了处理澡堂内的污水,谢某需要花费处理费用,于是谢某为了节省费用,将澡堂内的污水直接排入澡堂附近的渗坑内,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后经附近居民举报,当地生态环境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后对谢某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后谢某对此行政觉得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后政府维持了此行政处罚决定。谢某不满,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决定。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在其经营的澡堂内乱排污水,导致当地环境受到破坏,故上述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并无不当,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本案中,谢某在其经营的澡堂内利用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其排放污水的行为并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故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实地检查后对其处以罚款,故法院依法认定行政处罚决定与行政复议程序合法,并无不当,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生态环境保护需要每一个人都贡献出自己的力量,不能在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排放水污染物,污染环境就是破坏我们共同生存的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