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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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金某和黄某在婚后育有一子小金,2014年7月,小金和同村的周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后双方登记结婚。结婚之后,小金和周某希望能搬进县城生活,于是二人欲购买一套商品房,然而,二人在支付了首付之后就无法进行后续的按揭还款了。于是,小金回到老家,向自己的父母寻求帮助。于是金某和黄某在自己也经济拮据的情况下,在接下来的三年内,每个月按月将款项转入小金的账户中。然而在小金经济状况改善之后,小金却并未返还给金某相应的款项,也并未对自己的父母尽到赡养义务,于是无奈的金某夫妇向法院起诉,要求小金和周某还款。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金和周某却拒绝还款,其表示父母帮自己还房贷是父母自愿的帮助,并非是自己的借款。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父母的转账记录并不能确认涉案款项属于赠与的款项,故法院认定金某和黄某的转账属于父母临时出借,故判决小金和周某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金某和黄某的儿子小金结婚之后,由于没有存款偿还按揭款项,于是向父母寻求帮助,后金某和黄某按月转账给小金。然而小金却未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反而拒绝返还父母所转账的款项,于是父母将儿子和儿媳诉至法院。然而,父母对子女转账的款项,并不能完全认定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故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涉案款项为临时性出借,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父母对于子女的爱,并不会因为子女成家立业而停止,但子女也并不能要求父母无条件付出却不尽赡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