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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为何股东还款?

2022-03-0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郭某、庄某和郑某三人于2016年成立了甲公司,甲公司注册资本为五百万元,认缴时间为2066年。20183月,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然而甲公司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致使乙公司受到巨大损失,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公司相应款项共计五十万元。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公司账目下款项不足,郭某、庄某和郑某三人并未实际缴纳公司出资,且三人作为公司的股东,三人的财产和公司的财产发生混同,故法院依法判决股东三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郭某、庄某和郑某三人成立甲公司,三人认缴出资后并未实际缴纳出资,且三人的财产和公司财产发生混同。而甲公司和乙公司发生纠纷之后,甲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而郭某、庄某和郑某三人在公司并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三人的认缴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若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但其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