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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构成犯罪!

2022-02-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3月,叶某和其工友在工地附近看到了一则高薪招聘的广告,于是其和工友抵不住“高薪”的诱惑,加入了孙某的工作团队,没想到叶某一行人却所从此走向了犯罪的道路。自2019年3月至201912月间,叶某等人受孙某的雇佣,在明知孙某从事走私生意的情况下,利用船只帮助孙某将未经检疫的产品偷偷运输至指定的地点。后公安机关将孙某未及时卸货的集装箱查获,集装箱内的货物为未经正常检疫的冷冻食品,且进口的地区属于相关条例中归档不得进口的疫区。经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叶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孙某、叶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孙某从事走私冷冻食品生意,而叶某等人在明知孙某从事走私的情况下,帮助孙某在未向当地海事局报告的情况下用船只运送集装箱至孙某的指定地点。后集装箱被查获,其内冷冻产品未经检验检疫,且进口的地点属于按照规定不得进口的疫区,故孙某和叶某等人的行为属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法院遂根据孙某和叶某等人的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帮助他人逃避海关监管,利用船只结伙为他人走私提供帮助的行为,亦构成犯罪,切勿知法犯法,为谋取利益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