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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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金某喜欢名牌手提包,于是其通过朋友的介绍添加了很多“代购”的联系方式,经常通过代购在朋友圈发布的广告浏览是否有自己喜欢的包包。2019年4月,金某在代购郑某的朋友圈内发现了某品牌的一款新品包,于是十分心动,向郑某转账了两万元购买了此名牌手提包。然而在收到手提包之后,金某的朋友却告知金某这个手提包并非正品,于是金某立即联系了郑某,郑某表示自己是在国外的专柜进行购买,但金某要求郑某出示相应凭证时,郑某却表示无法提供。后金某将郑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并要求郑某进行退款。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和郑某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故对郑某所辩称的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不予认可,遂判决双方之间买卖合同关系解除,郑某应当返还金某相应的货款。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郑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内发布商品照片,后金某在其朋友圈内浏览,选定自己想要购买的产品,转账后由郑某邮寄货物,故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买卖合同关系,故法院对郑某所辩称的双方属于委托合同关系不予认可。而郑某所提供给金某的货物并不符合郑某的要求,故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合同和退还相应的款项有法可依,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在朋友圈中购买微商、代购等出售的商品时,应当认真辨别,以免买到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商品。并且,在进行交易时,应当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以免发生法律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