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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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7月,关某在道路上驾驶发生事故,经法院审理认为其构成危险驾驶罪,后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其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然而就在今年1月,关某为了方便自己驾驶机动车,于是托他人伪造了一本驾驶证,其经常携带该本驾驶证进行驾驶。某日,关某驾驶车辆行驶至某高速路段时,该路段的交警进行例行检查,后在查验驾驶证的过程中,关某使用的伪造驾驶证被当场查获。经法院审理认为,关某在其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期间,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故关某的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法院遂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关某在2016年曾因危险驾驶证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其机动车驾驶证也被相关机关吊销,但关某为了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能够驾驶机动车,故联系他人伪造了一本机动车驾驶证,故关某的行为属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构成犯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不能够驾驶机动车上路,更不可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否则将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