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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强奸未遂,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2022-02-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12月的某日,准备下班的杨某收到了公司上司庄某的邀请,庄某让杨某下班后来到某酒店参加公司聚餐。庄某在工作过程中一直都表现出对杨某的兴趣,但杨某认为公司众人都在当场,于是并没有过分怀疑,接受了庄某的聚餐邀请。然而就在众人用餐途中,庄某以工作安排为借口,将杨某拖至某无人的酒店包厢,意欲对杨某实施强奸行为,后杨某反抗,庄某并未得逞。经法院审理认为,庄某对杨某实施暴力,意欲和杨某发生性关系,故庄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但在案发时杨某强烈反抗,故庄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故法院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三年。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杨某和庄某等公司众人一起在酒店中聚餐,然而就在其和众人聚餐的过程中,庄某将杨某拖至某无人的酒店包厢,对杨某实施暴力,意欲对杨某实施强奸行为,后杨某反抗呼救,庄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故庄某对杨某实施暴力欲和杨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触犯了我国法律,构成强奸罪。庄某开始着手犯罪但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强奸既遂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绝不可侵犯妇女的性自主权,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