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2-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1年2月的某日,沈某骑电动车下班回家时经过某道路,由于该路段有一棵树已然枯死,故枯树折断将经过此处的沈某头部砸伤,后沈某被路人送往医院进行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两万五千元。后沈某经多方调查了解到该棵树木的所有人为苏某,于是沈某找到苏某商议赔偿事宜,但苏某拒绝进行赔偿,于是沈某将苏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苏某作为树木的所有人,但其并未对该树尽到管理责任,任由其枯死砸伤行人,故苏某需要对沈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沈某在驾驶电动车的过程中,未按照当地交规要求佩戴头盔,故其对自己受伤的后果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遂酌定苏某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沈某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沈某驾驶电动车下班回家时,途径苏某所有的树木,后树木折断导致沈某头部受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苏某并未举证证明自己并无存在过错,故未尽到管理责任的苏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沈某在驾驶电动车的过程中未依照交规佩戴头盔,故其对自己受到的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驾驶电动车或摩托车行驶在道路上时,一定要注意佩戴头盔,以免“天降”横祸,而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对树木起到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以免枯木折断伤人,自己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