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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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敖某是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员工,2020年9月,敖某接待了一位顾客,该顾客对该公司所出售的某款小轿车表达了强烈的兴趣,于是敖某热情邀请该名顾客进行试驾。然而敖某在邀请其试驾时,询问顾客黄某是否有机动车驾驶证,没想到,黄某谎称自己有驾照,于是敖某并未要求其出示证件就让其进行试驾,后无证驾驶的黄某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一名行人顾某被黄某所驾驶的车辆撞倒当场身亡。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无证驾驶,故其对死者的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该公司的员工敖某并未对黄某的驾驶证进行查证,故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故该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死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依法酌定黄某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汽车销售公司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黄某试驾车辆发生事故,此次事故属于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机动车的使用人黄某无证驾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敖某作为汽车销售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顾客黄某进行试驾时并未进行全面查验就让黄某试驾上路,故该汽车销售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程,故法院依法判决由汽车公司承担此次事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汽车销售公司在进行试驾促销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事故的预防,对试驾人的证件和资质进行查看,以免发生试驾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