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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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某贸易公司将该公司附近的厂房发包给甲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后甲建筑公司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与其存在合作关系的乙建筑公司。工程完工后,甲建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因工程款项发生纠纷后闹上法院,乙建筑公司将甲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该贸易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法院受理该案之后,为了查明本案事实,向该贸易公司发出调查函,但该贸易公司拒绝进行配合,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也未提供相关证据。后法院认为,该贸易公司在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的情况下,在收到调查函后未及时履行协助义务,故对其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决定。后该贸易公司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院作出复议决定,驳回其申请,维持对其处以罚款的决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本案中,甲建筑公司和乙建筑公司因工程款纠纷闹上法院,贸易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总发包人,是该案的第三人,故对于法院查明工程发包的事实具有协助调查取证的义务。但该贸易公司在法院发出调查函之后,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且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遂依法对该贸易公司作出五万元的处罚决定。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案件的诉讼参与人,应当积极配合履行协助法院调查取证的义务,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妨害民事诉讼进程,法院可对其处以罚款等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