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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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温某的家人病重,听说当地的一种野生禽类对治疗其家人的病症有奇效,于是温某在当地联系了很多朋友,希望能够购买此种野生禽类。后甄某得知了温某对此野生动物有购买意向,联系到了温某,后以两千元一只的价格向温某出售了三只野生锦鸡,经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甄某所出售的锦鸡其中一只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甄某非法出售野生保护动物,对当地自然环境造成破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法院遂判处甄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其犯罪所得并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环境损害费。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甄某以两千元一只的价格向温某出售了三只野生锦鸡,其中一只为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甄某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其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构成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根据其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非法猎捕、杀害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将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是我们共同的家园,不能够加以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