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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微信二维码也犯罪?切勿成为“帮凶”!

2022-02-23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李某在某款网络游戏中结识了一起玩游戏的周某(另案处理),两人经常相约一起玩游戏。2020年1月的某日,周某告诉李某自己从事网络“收款”服务,希望李某可以提供自己的收款码供周某使用,而周某也会给予其相应的手续费用。李某在明知周某从事的可能是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为了获得手续费,铤而走险将自己的收款码告知周某,并帮助周某进行收款和转账活动。周某通过网络诈骗的手段,骗取受害人十万余元,而李某也通过帮助周某收款的活动,赚取了三千元的佣金。经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明知周某从事互联网诈骗活动,但其为了获取佣金,仍然为其从事诈骗后的转账提供帮助,将自己的收款二维码给予周某使用,故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李某明知周某从事互联网诈骗活动,但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自己的收款二维码提供给周某使用,且李某在明知周某所得款项为非法所得的情况下,帮助其进行转账活动,故李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李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犯罪活动时应当及时举报,且不能以身试法,让自己也身陷犯罪的泥沼,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