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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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刘某和宋某于1998年登记结婚,在2013年7月,刘某曾向当地某银行借款人民币十万元,且宋某作为刘某的妻子,二人一起向银行签订合同表明将会共同还款。然而在还款期限届至后,刘某也并未按时归还本息。然而就在2016年12月,双方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此债务由刘某一人偿还。然而刘某仍未向银行承担清偿责任,于是银行将二人诉至法院,宋某因担心自己的个人征信受到影响,于是和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后代刘某偿还了所有款项。后宋某将前夫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追偿其代刘某向银行归还的借款。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处理合法有效,且宋某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其确代刘某行使还款义务,故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宋某向刘某支付人民币约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本案中,刘某在和宋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内向银行借款,且双方与银行签订合同表明将会共同还款。后刘某和宋某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该债务由刘某一人偿还,但由于刘某并未及时还款,导致和银行发生法律纠纷,故宋某担心自己的征信受影响,故与达成和解协议,向银行归还借款本息,后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追偿。刘某和宋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故宋某代刘某履行还款义务,有权向刘某进行追偿,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对相关债权债务内容进行明确约定,留下书面证据,以免将来发生法律纠纷时能够没有证据举证证明,难以行使自己的相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