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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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2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叶某和郑某于2000年经相亲介绍认识结婚,结婚之后不久,郑某就怀孕了,二人的女儿于2001年出生。后叶某夫妇来到某城市打工,于2013年又生育了一子,为其取名为小叶。然而在小叶就读幼儿园的期间,叶某和郑某由于生活琐事不断争吵,后二人分居,感情彻底破裂,故在2017年初,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且二人的女儿由郑某抚养,儿子小叶由叶某抚养。然而就在小叶升入小学之后,叶某却以小叶的名义,将郑某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叶某表示由于小叶入学小学,故学校距离二人所居住的住所更远,所以要求郑某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一千五百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二人在离婚纠纷中,法院就曾对双方子女的扶养费用作出判决,且叶某要求郑某增加抚养费的理由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故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本案中,叶某和郑某因离婚纠纷闹上法院,后法院依法判决准许二人离婚,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进行判决,判决二人的女儿由郑某抚养,儿子小叶由叶某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用。而叶某在儿子小叶入学小学之后,因家庭距离学校路程更远为由,要求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用,叶某提出的理由于法无据,不属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定情形,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情形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若无法举证证明出现特定情形,法院对诉讼请求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