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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色情服务获利,组织卖淫是犯罪!

2022-02-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0年,黄某离开老家来到附近的城市发展,几年之后,黄某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取了“第一桶金”,所以黄某希望自己能够“以财生财”获取更大的利益。于是在2019年,黄某在当地开设了一家洗浴中心,组织了十余名性工作者在洗浴中心内提供卖淫服务,后黄某还招揽了一名主管洪某(另案处理)为其处理洗浴中心卖淫服务的相关事宜。截止案发时,黄某所开设的洗浴中心内人员为他人提供色情服务共计五百余次,获取嫖资多达数十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广东律师提出: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黄某投资开设洗浴中心,招募性工作者到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内提供色情服务并收取分成,且黄某为了便利管理、扩大规模,还聘请他人处理洗浴中心内卖淫服务的日常管理事宜,故黄某的行为属于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构成组织卖淫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构成犯罪,不仅如此,若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为他人提供招募、运送服务的,其行为亦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