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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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3月的某日,薛某来到某小区收废品,但由于该小区是早年建成且楼层较低,并没有电梯,于是薛某贪图方便,并未通过步行下楼将其收好的纸皮运输下楼,而是采取从阳台抛物的方式将纸皮扔下。薛某认为从此阳台中扔下重物将会落在草坪上,而少有行人会通过此道路,于是再第二次扔下纸皮时没有再次确认楼下的行人就将纸皮抛出。而正在楼下散步的方爷爷路过此处,正好被薛某所抛下的纸皮砸倒,后方爷爷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治疗无效后死亡。后警方已审理认为,薛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薛某在收废品之后,为了贪图方便,从小区五楼的阳台上抛掷纸皮等重物,后薛某抛下的纸皮砸倒了正在散步的方爷爷,导致方爷爷经治疗无效后身亡。薛某在建筑物上抛掷物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对高空抛掷物品的后果应当有所预见,故法院依法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对薛某进行定罪处罚。但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高空抛物的行为已然入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切勿从高空抛掷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