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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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4年,吕某(另案处理)在某地注册了某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借用做善事为名头,吸引客户的加入。然而,该公司并非从事善心资助工作,而是以共同富裕作为名头,从事传销活动。该公司的具体运营方式依托该公司的官方网站,在该网站注册会员后可以购买代币,如果发展下线会员则可获得一定的收益,该公司通过此种方式发展更多会员,吸纳社会资金。林某了解到该网站后,成为会员,后在当地进行大肆宣传,并且让很多村民加入其创建的群聊,让很多村民成为了其下线会员,以此获得非法盈利。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追缴其全部犯罪所得。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林某明知吕某(另案处理)所开设的公司以非法传销为获利手段,但是为了获取高额利益,林某成为了其公司的高级会员,并在当地发展层级,对该公司进行大肆宣传,以高额返利作为噱头引诱当地居民成为该公司会员,骗取财物,故林某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林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受到“高额返利”的诱惑时,一定要认真识别信息来源是否可靠,切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切勿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