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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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9月,刘某和朋友来到某游乐园进行游玩活动,在游玩了几个平稳的项目之后,刘某选择了过山车,然而在玩完该项目之后,刘某感到身体不适,后进行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椎体骨折,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刘某认为自己在游乐园中参与的过山车的项目才导致其患病,于是将游乐园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游乐园表示在过山车项目的现场安置了警示牌,表明如有恐高症、脊椎病或有其他疾病的游客谢绝游玩。而刘某表示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很好,是在乘坐过山车时身体和座椅发生撞击才导致受伤。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游乐园作为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其提供服务项目应当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且其并未举证证明刘某所收到的伤害存在过错或特殊体质因素,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刘某在游乐园中游玩过山车项目,由于脊椎和座椅发生强烈的撞击,导致刘某椎体骨折,经诊断为十级伤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游乐园表示自己在场馆入口设置了警示牌,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游乐园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到侵害,且司法鉴定表示刘某的伤害和参与游乐园项目存在因果关系,故法院认定该游乐园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游乐园作为经营场所,应当对其经营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并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作为消费者,应当量力而行,切勿在身体状况不允许的情况下参与过于刺激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