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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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2年,石某和洪某经他人介绍认识,由于两人年龄相仿,于是很快和对方发展了恋爱关系,并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洪某为石某生下一子,取名为小石头,然而就在小石头出生不久后,石某就因为朋友的介绍开始接触毒品。洪某十分厌恶石某吸毒的行为,向石某表示如果其继续吸毒,自己就和他离婚,然而石某意志不够坚定,在答应妻子不再吸毒之后,仍然未戒毒成功,反而变本加厉,于是洪某十分失望,向法院起诉,要求和石某离婚。法院了解本案具体案情后,来到强制戒毒所进行调解,并向石某释明法理。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离婚协议,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石某在和洪某结婚之后,因交友不慎而染上毒瘾,后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戒毒措施,但石某屡教不改仍然嗜毒成性,于是洪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石某有吸毒的恶习屡教不改,属于法定情形,故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向双方释明法理,后在调解过程中,石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遂达成调解离婚协议,本案顺利结案。
【瀛台律师提醒】
吸食毒品不仅仅侵害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更破坏了一个又一个本该幸福美满的家庭,切勿沾染毒品,养成吸毒之恶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