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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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1月,村民黄某、王某和范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并未获得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当地收购大量原料用来提炼金属。三人进行非法提炼活动,从中赚取高额利润,获利共计人民币一百余万元。而在三人进行提炼后,并未将提炼的废渣按照合法的手段进行处理,而是在当地找了一块山地进行随地填埋,不仅如此,三人还将未能在当地填埋的废料运到外地进行非法处理。后当地环保部门发现了该情况,将三人提炼厂房进行拆除,并检验出共计四百多吨废渣。后经法院审理认为,三人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分别判处黄某、王某和范某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和三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黄某、王某和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购非法原料用于提炼金属获取巨额利益。但三人并未获得相应资质,故在并未获得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倾倒危险物废渣,故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遂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和三人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处理危险废物需要成本,但若为了利益而在没有相应资质的情况下随意处理危险废弃物,将会造成对当地环境的巨大破坏,切勿作出污染环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