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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

2022-02-1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吴某欠个人债务,为了返还其个人债务,吴某以其经营的公司需要周转为由,向孟某借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吴某向孟某表示,自己可以将其公司的土地进行抵押,于是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了相关事宜。在借款到期之前,吴某出示了一张转账支票,表示若孟某办理注销抵押之后自己就可进行还款,孟某出于对吴某的信任,办理了注销登记,然而吴某所给付的支票却未能兑付,吴某本人也逃匿至外地,孟某此时方知自己被骗,进行了报警。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作为其公司的经营人,在明知没有实际偿还能力的行为下和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吴某经营一家公司,其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联系他人签订合同,并将公司的土地进行抵押,但吴某借款之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未用于公司经营,故吴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遂依据本案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在没有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以此骗取他人财物的做法,构成犯罪,切勿为财所困,深陷犯罪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