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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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孙某是某科技公司的一名员工,2018年1月,该公司安排孙某处理该科技公司的危险废物,于是孙某来到堆放地进行工作安排,然而由于堆放危险废物的储存地存在部分塌方的现象,导致部分危险废物混入泥土。孙某害怕受到公司责罚从而承担相应责任,于是其计划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其他处。2018年2月的某日,孙某雇佣多辆货车转移其公司的危险废物,数量多达二百余吨,后孙某的行为被当地居民所举报,经有关鉴定,孙某所倾倒的物品为危险废物。经法院审理认为,孙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遂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孙某被公司安排至堆放处处理危险废物,但由于堆放处发生塌方,孙某担心受到处罚,于是采取转运危险废物的方式进行处理。故孙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有害物质,数量巨大,对当地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故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遂根据本案具体犯罪事实和孙某的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危险废物应当进行特殊处理,切勿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有毒危险废物,否则将会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