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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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汪某与臧某系邻居关系。2012年1月15日9时许,臧某与汪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汪某将臧某推倒在地致使臧某右下肢受伤,并被送到Q市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去医疗费24920.83元。经鉴定,臧某右下肢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伤残程度属九级;需后续医疗费8000元,臧某开支鉴定费600元。汪某已支付臧某医疗费13000元。2012年1月23日,臧某的兄弟臧某一在找汪某索要医药费时,将汪某打成轻伤。2012年7月25日,汪某与臧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确定了双方的土地边界,并表示对之前的事,“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双方各负其责”。当日,臧某给汪某出具了谅解书,汪某也给臧某一出具了谅解书。
后汪某故意伤害一案,公诉机关向某法院提起公诉,臧某反悔,请求法院赔偿其损失。某法院经审理判决:一、汪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二、驳回臧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汪某的犯罪行为给臧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本应予以赔偿,但双方之前已达成调解协议,臧某在协议中已表示不追究民事赔偿责任在内的任何责任,故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臧某要求汪某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协议中约定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各担其责,明显包括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在内。对民事部分,因该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在审理时应按协议的内容对双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作出判决。根据调解协议,臧某已经放弃了要求汪某进行民事赔偿的权利,因此应当判回臧某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被害人与被告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自愿达成放弃追究刑事责任的协议,涉及对国家依法行使司法权的处分,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该协议内容无效。放弃民事赔偿的协议,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自由处分,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协议内容具有法律效力。被害人事后反悔,请求被告人予以民事赔偿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