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2-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唐某和黄某是同村村民,两家人住得近,虽说“远亲不如近邻”,但唐某和黄某却互相看不顺眼,两年前的旧房改装,更是闹上了法院。原来,唐某一家希望重新修建老房,为了有更多的休闲空间,于是计划将门前的通道扩宽,修建围栏。然而在唐某一家的围栏修建之后,黄某一家却发现该围栏已经超过了黄某家门的位置,严重影响了黄某一家的正常出行。后黄某和唐某协商不成,无奈之下将邻居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唐某在家门口修建围栏,但该围栏修建成后严重影响了黄某一家的出行,故判决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排除妨碍,拆除围栏。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且根据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本案中,唐某一家在修建老房的过程中,为了将门前的通道扩宽而修建了围栏,但该围栏已经超过了黄某家门的位置,导致黄某一家的正常出行受到影响。按照法律规定,唐某在修建过程中,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修建,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不动产权利人因修建相关设施而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进行排除妨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