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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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曾某在当地经营一家机动车维修店,其在经营过程中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在当地工商部门办理了相应证件,然而却还是遭到了罚款。原来,曾某在经营机动车维修店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噪音污染,对当地附近的居民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不仅如此,曾某的店铺在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的过程中还会产生固体废物,对当地环境产生了一定影响。曾某为了降低影响,设置了部分配套保护措施,但其并未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后进行备案。2020年4月的某日,当地生态环境局对曾某的经营环境进行检查,发现曾某并没有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进行备案登记,遂对曾某处以了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曾某在当地经营一家机动车维修店,虽然该店规模较小,并不需要进行环境评价,但根据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曾某在其店面对当地环境造成固体废物排放和噪音污染的情况下,没有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进行备案,故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瀛台律师提醒】
环境保护需要每一个人的力量,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否则可能将会被处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