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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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6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12月,许某经朋友介绍来到某酒店应聘,后许某成为了该酒店前台的一名工作人员。虽然许某和该酒店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该酒店按时给许某进行考勤打卡也按期给许某的账户打入工资。半年后,许某从该酒店离职,并在离职之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和该酒店之间的劳动关系,并以该酒店未和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该酒店支付双倍工资。后酒店不满裁决书的裁决,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酒店表示,在许某入职时,是许某主动说明可以不签书面合同,故该酒店不具有过错,不应赔付双倍工资。经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我国《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驳回了该酒店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许某与该酒店因为劳动争议请求仲裁,后仲裁委员会作出确认劳动关系且酒店应当赔付双倍工资的仲裁决定,但该酒店不服该裁定遂诉至法院,并以许某主动不签劳动合同为由进行抗辩。然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酒店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法》进行学习,并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劳动者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否则可能需要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