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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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4月,王某失业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于是经亲戚介绍,进入了某煤炭厂,成为了该厂的一名仓库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王某监督其他员工将煤炭运送至仓库内,后由其他工作人员将煤炭转运至其他地方进行加工,王某只需要将运进和运出的数量进行登记和报备即可。然而在王某工作过程中,其逐渐发现了煤炭的高利润,于是联系了想要收购煤炭的林某(另案处理),告知林某自己有煤炭卖出,让林某进行转运。后王某利用其担任货管的职务便利,将一百吨煤炭转卖给林某从中获利。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王某利用其在煤炭厂担任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联系林某将仓库内的煤炭卖出获利,故王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务,构成盗窃罪。但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其亲属也积极进行退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法院遂依法从轻处罚,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仓库的看管人员,不能够“监守自盗”,盗窃不属于自己的财物,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难免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