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2-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黎某在某饭局上结识了某建材公司的经理孙某,在孙某和黎某聊天的过程中,孙某表示该建材公司最近承接了一个小区改装的项目,于是黎某立即表示自己在某材料公司任职,希望能和孙某的公司有所合作,两人遂互换了联系方式。而后,黎某伪造了材料公司的公章骗取了孙某的信任,让孙某与签订合同,并以“好处费”等为由,向孙某骗取财物共计人民币二十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黎某通过伪造材料公司公章的方式骗取孙某的信任,后与孙某签订合同,骗取孙某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遂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本案中,黎某通过伪造公章的方式,骗取了孙某的信任让孙某与其签订合同,故黎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但黎某到案后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律师提醒】
在和其他公司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确认交易的可靠性,通过公示的平台确认交易的对象是否存在,以免被虚构的单位和冒用他人名义的犯罪分子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