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2-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马某(已判决)是某学校高年级学生,作为学生会的干部对低年级的白某某班级进行检查时,发现白不遵守课堂纪律,与他人说话,在进行管理时双方产生摩擦。当天二人相约斗殴。后白某某纠集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持刀、钢管等工具,于2013年11月22日12时许,与马某纠集的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B市某中学外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等三人构成重伤,另有三人构成轻伤,二人构成轻微伤。
某法院经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对其他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期。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白某某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致三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白某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学生们正值青春期,好“面子”,逆反心理较为严重,行事较为冲动。在校园内一旦碰到问题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解决,易于寻求暴力对抗,且哥们义气较为严重,是非观念较差,盲从性强,学校应加强对学生们的法制教育,使之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