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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杂工受伤,重伤后雇主判赔!

2022-02-15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白某在村中务农为生,偶尔在村子里打打杂工补贴家用,20209月,当地村民沙某招聘杂工帮忙上山砍柴,于是白某前来应征,后沙某和白某等人口头约定了一天二百元的报酬,让白某等人第二天上山砍柴。在白某砍柴期间,沙某并未给雇工配备相应的安全措施,后白某被倒下的树木意外砸伤,被其他村民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后白某经鉴定为重伤一级,向沙某索赔,于是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白某为沙某提供劳务,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故接受劳务的沙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并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遂酌定沙某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白某自行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沙某和白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白某帮助沙某上山砍柴锯木,且双方约定了两百元一天的报酬。然而在白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沙某并未提供安全措施也并未其投保相应的保险,后白某因提供劳务导致重伤,故接受劳务的沙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白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从事工作的危险性应当有一定的认知和注意义务,故其对自己的损害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法院遂根据双方的过程程度,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若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接受劳务的一方一定要注意是否能提供给另一方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免因未尽到相应的职责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