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070-5618
座机:010-8639-3456
投诉:133-6695-8595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E1座5层
2022-02-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黄某是某村村支书,在其担任村支书的过程中,当地出台了专项扶贫的帮扶政策,于是黄某认为此有利可图,于是利用其担任该村村支书的职务便利,伪造工程合同后申报专项扶贫资金。不仅如此,黄某在担任村支书的期间,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而收受贿赂多达人民币十万余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担任村支书期间虚构合同贪污专项资金,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其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贿赂,构成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且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本案中,黄某在其担任村支书的任职期间,伪造虚假合同,贪污用于扶贫的专项资金,故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黄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多达十万元,构成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但黄某到案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还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村官”,应当以民为本,为民谋利,而不应利用职务便利,让自己赚的“盆满钵满”,否则将会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