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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是否支持?

2022-02-14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马某和丁某因朋友介绍认识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名为小马,但婚后二人感情一般,经常争吵,于是双方在2018年5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调解协议中,双方约定双方的婚生子小马由马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马某自行负担。然而在双方离婚之后,小马实际上都是由丁某直接抚养,马某仅在第一年支付了部分抚养费用,甚至从不主动联系自己的儿子小马,也从未去探望过小马。今年3月,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小马变更为自己抚养,并要求马某每月支付小马的抚养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马某也表示愿意变更小马的抚养关系,但不愿支付抚养费。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马某和丁某在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了关于婚生子小马的抚养问题,但双方在离婚之后,小马实际上由丁某抚养,且马某也未表示异议,故支持了丁某要求变更抚养的诉讼请求。而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义务,故马某应当按月支付小马的抚养费,遂法院依法酌定马某每月负担小马的抚养费一千五百元至小马十八周岁。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案中,马某和丁某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小马由马某直接抚养,然而在双方离婚之后,小马实际上是由丁某直接抚养,马某未尽到抚养义务,并未支付足额抚养费也未对小马进行探望过小马。故小马的母亲丁某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不尽抚养义务,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表示同意变更抚养关系,遂对于请求变更抚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酌定马某每月负担小马的抚养费。

瀛台律师提醒】

父母子女的关系并不随父母双方的离婚而改变,父母应当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若具有法定情形的,一方可以请求变更抚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