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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鹿鞭丸”,男子获刑!

2022-02-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田某回到家乡准备做生意赚钱,于是其在没有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就在当地经营了一家食杂店,但由于食杂店利润较低,后田某计划出售假冒产品获利。田某了解到,当地有一款“鹿鞭丸”销量很好,于是田某从其他地方购入了大量某品牌鹿鞭丸,但该产品所标注的信息均为虚假信息,且产品中加入了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田某购入此产品后,再向他人进行出售,后田某被警方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田某所销售的鹿鞭丸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故其收购并销售此产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田某收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鹿鞭丸,并进行公开销售,而西地那非属于国家禁止添加的非食品原料成分,故田某的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对其从轻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做生意虽然是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千万不可利欲熏心,以免“贪心不足蛇吞象”,将自己送入犯罪的牢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