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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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1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金某和邓某是同村村民,两个人从小一起长大,但一直都看对方不顺眼。2018年12月,邓某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在当地经营采石场,成为了当地村民眼里的“青年才俊”。于是金某对邓某的采石场十分眼红,计划敲诈邓某一笔以平息自己的愤怒。于是,就在2019年2月,金某带领他人来到邓某的采石场中,携带工具阻扰邓某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导致邓某的工程无法正常施工,后金某要求邓某转账给自己十万元作为补偿,邓某被迫答应了金某的请求后金某方离开现场。次日,金某被警方抓获归案,并在到案后将十万元退还给邓某,经法院审理认为,金某阻碍邓某的采石场施工,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金某因嫉妒邓某在当地的采石场,于是计划敲诈勒索邓某。后金某在当天携带工具,阻挠邓某的施工队进行施工,以此敲诈被害人人民币十万元,故金某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还了其犯罪所得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即使羡慕他人的财富和成就,也不能采取敲诈勒索的方式非法取得他人的财产,否则不但财富落空,自己也将身陷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