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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下签署协议,公司要认吗?

2022-02-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宋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员工,其在工作期间进行交通运输工作时驾车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将一名行人黄某撞倒致死。在案发后,宋某和被害人的家属取得了联系,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联系了被害人家属表示将进行赔偿,后宋某和被害人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约定由宋某支付二十万元的赔偿金。后宋某未按照约定的金额进行支付,于是黄某的家属诉至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宋某的所属的公司表示自己并未对宋某进行授权,故对宋某私下签署的赔偿协议不予追认。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宋某私下签订赔偿协议的行为不属于其职务行为,故依法判决在公司法定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应当由宋某承担。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本案中,宋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故该公司应当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然而在案发之后,宋某在未经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私自联系了被害人家属,并和被害人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该行为并非其职务行为,且事前无公司授权、事后无公司追认,故法院依法判决该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赔偿数额超出公司法定赔偿数额的,应当由宋某个人承担。

瀛台律师提醒】

个人在协议签署时一定要谨慎行事,约定的责任应当加以承担。且合同的当事人也应注意,与其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单位的授权委托,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