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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款项,包工头起诉!

2022-02-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蔡某在当地从事简易房建造工作,某日,林某找到蔡某,要求蔡某在其房屋附近建造意见简易仓库,后双方商定好了价格和其他具体事项,蔡某就着手施工。一个星期之后,蔡某和其工友将简易房建好给林某查收,林某当场支付了两万元的现金,并表示剩下的五千元将通过银行卡转入蔡某的账户。然而蔡某等待多天都未见款项到账,遂联系了林某,此时林某却表示蔡某所建的简易仓库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蔡某将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支付剩余的款项。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某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蔡某所建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法院遂依法判决林某应当在判决生效十日之内,向蔡某支付剩余的款项人民币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本案中,蔡某和林某在口头上约定由蔡某为其建造一个简易仓库,双方在口头中约定了建造的价格以及具体相关事项,于是双方成立事实上的承揽合同关系。后蔡某完成了简易仓库的建造,但定作人林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但其早已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故法院依法认定被告林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报酬,切不可以其他理由拒绝支付。而若他人拖欠款项时,我们也应当保存好相应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