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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店老板收购赃物?贪心获刑!

2022-02-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吴某在当地经营一家手机配件专卖店,在吴某经营过程中,有一些并不在当地居住的“生面孔”经常来到吴某的店内询问吴某是否要购买其二手手机,后吴某觉得这些出售二手手机的人形迹可疑,了解到原来这些人是为了销赃而出售盗窃得来的手机。吴某认为此举有利可图,于是结识了一名盗窃惯犯刘某(另案处理),刘某和其同伙盗窃得手之后,就将其盗窃所得的手机卖给李某,李某收购他人盗窃的手机之后再以更高的价格卖出。后吴某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另查明,吴某曾因此受过行政处罚。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吴某在当地经营一家手机配件专卖店,后吴某利用其经营的店面进行销赃,其收购他人将其盗窃所得的手机后高价卖出,故其行为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进行销售获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明知他人所出售的二手产品是犯罪所得的,一定不能予以收购或代为销售,以为自己能从中获利,没想到却可能构成犯罪,将受到刑法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