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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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0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4月,李某老家的老房子由于年久失修,漏水严重,后李某返回家中计划重新修缮老宅,于是李某和村里的老黄约定,由老黄修缮李某的老屋,后双方通过口头约定,由李某支付老黄两万元的费用,而老黄在修缮时所需要的材料和选人都将由老黄自己决定。后老黄带上了其在工地认识的几个小弟帮助李某施工,然而就在几名工人施工的过程中,其中一名员工小余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房上摔下,花费治疗费五千元。然而老黄和李某都不愿意对小余的医疗费进行赔偿,故小余将二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让老黄承担起房屋的装修工资,给二人构成承揽关系,而老黄让小余进行施工,故双方存在劳务关系。而老黄并无装修资质,故李某在选任发包方时存在过失,法院遂酌定李某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老黄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而小余由于自己操作不慎受伤,对自己的受伤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李某为了修缮老房子,将装修的工作发包给老黄,但老黄并未有相关的装修资质,于是李某对小余所受到的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而老黄和小余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故对于小余的损害,老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小余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于其自身工作不慎致伤,其自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酌定三人的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房主将自己房屋的装修工程发包的同时,应当注意他人是否具有相关的资质,以免为了省一点费用却增加了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