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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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餐饮店老板万某最近发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款项减少,怀疑是电信诈骗所为,报警后方发现小偷竟然是自己天天都见面的一名店员霍某。原来,霍某在万某所经营的餐饮店内打工,由于老板万某经常有好友来访,于是霍某经常趁着老板忙碌时将老板的手机拿走,后霍某通过偷窥得知了万某的手机密码以及支付密码,后多次拿走老板的手机将万某手机支付宝内的款项转入自己的账户。在盗窃款项之后,霍某用于个人消费,将所盗的款项挥霍一空。后霍某被当地警方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老板万某的财物,将万某账户内的款项转入自己的账户,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霍某作为万某所经营的餐饮店的店员,在万某忙碌之际拿走万某的手机,将万某手机内支付宝的款项转入自己的账户中。故霍某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万某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根据霍某具体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手机支付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一重风险,在使用手机支付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及相关密码,切勿将密码以及相关验证码转告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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