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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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4月,刚买新房的庄某计划购置全新的家具,于是庄某来到了当地某家具城选购。在导购的推荐下,庄某选择了某品牌的知名衣柜,后庄某和该家具城签订合同,并支付了两万五千元的货款。第二天,该家具城安排运输人员将庄某所看中的品牌衣柜运输至庄某的家中,而庄某在收到之后却觉得该衣柜的质量有问题,于是查询了该衣柜品牌的防伪标记,发现了该衣柜并非该品牌产品而是假冒产品。后庄某将家具城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家具城进行赔偿。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家具城向庄某出售假冒产品,构成欺诈,故判决支持原告“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要求家具城返还相应款项并进行三倍赔偿。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庄某在某家具城中购买某品牌衣柜,而家具城所出售的商品属于该品牌的假冒产品,其行为构成在出售产品时实施欺诈,属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法院遂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商品的经营者,应当出售符合产品规范的产品,而不应当有欺诈行为。出售“山寨”产品的,可能被处“退一赔三”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