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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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6年,臧某、林某、叶某、洪某四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食品生产公司,四人各占25%的股份,由洪某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公司成立后,业务发展较好,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为扩大生产规模,2016年至2019年期间一直没有分红。后来,叶某因与洪某等三人经营理念不一致,时常发生争执乃至冲突。2020年5月,叶某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查阅公司2016年至2019年期间的会计账簿。洪某以叶某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提供,并以公司名义向叶某作了回复。叶某查账不成,诉诉至某法院。庭审中,公司仍抗辩叶某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但没有举示任何证据。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遂判决公司在十日内提供会计账簿供叶某查阅。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本案中,叶某作为公司股东,有权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认为叶某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但没有举示证据证明,故叶某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瀛台律师提醒】
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重要方式之一,公司在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便利,既是自治的范畴,也是自信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