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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他人银行卡,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2-02-09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1月,崔某在某论坛上看到了一则“高薪”招聘,出于高薪的诱惑,崔某联系了该广告上的高某(另案处理),后高某向崔某表示,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收购银行卡再联络买家进行销售,通过为客户提供银行卡获利。崔某曾经看过相关社会新闻,得知很多犯罪分子通过他人的银行卡实施犯罪行为,但是出于高薪的吸引力,崔某还是加入了该份工作,后崔某通过向高某贩卖他人银行卡获利多达人民币五十万余元。经法院审理认为,崔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但仍其进行帮助活动,贩卖他人银行卡给犯罪分子,故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崔某明知高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帮助高某收购银行卡后高额卖出获利,崔某的行为属于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但仍为其进行帮助活动,贩卖他人银行卡给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进行转账活动,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崔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贩卖电话卡和银行卡导致信息网络类型犯罪高发,作为守法公民,千万不能将自己的电话卡和银行卡进行出借,更不能从事收购贩卖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