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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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黄某和冯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二人的儿子小黄由父亲黄某抚养,冯某每月支付给小黄一百元生活费,并承担小黄的教育费用以及医疗费用的一半。多年后,随着当地物价水平的提高,一百元一个月的生活费早已让小黄入不敷出,且小黄的父亲黄某工资水平较低,在小黄升入省城高中之后,为小黄缴纳学费和路费的压力更大了。于是无奈之下,小黄找到自己的母亲要求增加抚养费,但冯某表示小黄已经十五岁了,已经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故表示拒绝。后小黄将冯某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和冯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一百元一个月的抚养费用,但多年过去物价明显上涨,且小黄升入省城高中上学,生活所需提高,故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酌定被告冯某每月支付七百元生活费。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本案中,黄某和冯某在多年前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小黄由父亲黄某直接抚养,冯某支付给小黄一百元一个月的抚养费用。但自小黄升入省城高中后,其生活所需明显增加,且多年过去物价明显上涨,故小黄的情况符合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抚养费数额的法定情形,其能够要求有负担能力的母亲冯某增加抚养费,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若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双方原定抚养费数额的,子女能够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即使父母离婚,也应当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