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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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杜某和黄某因朋友介绍认识结婚,二人和某婚庆公司签订合同,在服务合同中双方约定由婚庆公司为杜某夫妇提供婚庆服务,包含内容为在婚礼当天为二人布置婚礼现场,并且从接亲开始提供全程摄像服务,并且对全程摄像进行剪辑。后杜某夫妇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婚庆公司两千五百元作为服务费,二人的婚礼顺利结束。然而在婚礼结束后,杜某夫妇来到婚庆公司想要取回拍摄的录像,但婚庆公司却表示由于其工作失误,导致摄像遗失无法提供,并愿意退还服务费用。但杜某夫妇表示不同意,故将该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杜某夫妇和婚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婚庆公司将提供摄像服务,然而婚庆公司由于工作失误却未能提供录像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婚礼录像带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具有特别的纪念意义,故婚庆公司的行为给杜某夫妇造成了精神损失,法院遂依法判决婚庆公司返还服务费,并且赔偿杜某夫妇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四千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且根据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杜某夫妇和婚庆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婚庆公司将提供全程摄像服务,然而婚庆公司却没有履行合同的约定,将摄像原片遗失,故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且婚庆公司所遗失的录像属于对杜某夫妇具有重要意义的特定物,故婚庆公司的行为对杜某夫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杜某夫妇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故法院依法判决要求婚庆公司酌情赔偿杜某夫妇相应的精神抚慰金。
【瀛台律师提醒】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若他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