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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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8年3月,马某在某网吧上班,成为了该网吧的一位网管,由于马某平常工资较低,于是马某计划通过其他手段获取额外的利益。后马某利用自己在网吧担任网管的便利,在网吧进行计算机维护和管理时,未经网吧所有人的同意,在网吧的电脑中进行广告投放等业务,在电脑中投放自动开机的软件客户端,而该客户端对电脑具有破坏性和控制性。自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马某以此方法,非法获利人民币十一万元,后经法院审理认为,马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且根据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马某在其担任网管的期间,通过其维护管理计算机的便利,在未经网吧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盈利为目的,在网吧的电脑中投放对电脑具有破坏性和控制性的自动开机软件客户端,故马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但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学习计算机知识应当把知识用在正途上,而不应当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计算机的知识用以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