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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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8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8月,马女士喜提爱车一辆,然而就在其购买车辆后不久,一场“飞来横祸”却发生了。2020年8月29日,马女士驾车下班回家,正在小区内寻找停车位进行停车,就在停放好之后,该车位旁边的楼房中突然有一扇窗户掉落,正好砸中了马女士的车辆,导致车辆严重损害。后马女士和该窗户的主人谢某协商不得,马女士将谢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认为,谢某家中的窗户掉落导致马女士的车辆受损,而谢某也并未举证证明其并未存在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谢某赔偿马女士全部维修费人民币一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谢某家中的窗户意外掉落,导致马女士的车辆严重受损,故马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谢某赔偿该车辆的维修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某却以马女士的车辆未在小区内进行登记等理由拒绝赔偿。然而谢某作为该房屋的所有人,其房内的窗户意外掉落,且未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作为房屋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对房内的物品进行定期的保管或维修,以免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