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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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9月,村某宋某驾驶一辆摩托车行驶在道路上,宋某自认为自己驾驶技术超群,故在驾驶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佩戴头盔,不仅如此,宋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已达报废标准,但宋某为了减少开支,并未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而是继续进行驾驶。当天,宋某驾驶该摩托车时因操作失误,撞上了迎面骑摩托车的张某,造成了张某轻伤的后果。经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宋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后张某要求宋某进行赔偿,二人协商不得,故张某将宋某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宋某对张某的损害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元。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宋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且并未佩戴头盔,后由于驾驶失误撞倒张某,导致张某轻伤的严重后果。后经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法院依法审理,酌定宋某承担此次事故百分之八十的责任,故判决宋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元。
【瀛台律师提醒】
驾驶机动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规,依法佩戴头盔,按期进行年检,切勿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