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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卸货致伤?法院判决构成帮工!

2022-02-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林某是一位货车司机,某日,一食品公司委托林某将一批产品运至仓库,并按照惯例先行支付了运费。后林某按照委托将该批产品运至仓库门口,该公司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卸货,然而由于卸货速度较慢,于是林某主动下车帮助卸货,然而就在林某提供帮助的过程中,一箱食品不慎滚落,导致林某腿部被砸伤,后林某被送医治疗,花费治疗费一万元人民币。后林某将食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自己受伤的赔偿责任,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食品公司表示林某下车卸货的行为并非其委托,是林某自愿之行为,故拒绝进行赔偿。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下车帮忙卸货,属于自愿帮助被帮工人提供劳务,故林某和食品公司形成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遂依法判决该食品公司对林某的受伤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林某是一位货车司机,按照该食品公司的委托将货物送至了仓库门口,后因卸货速度较慢,林某下车帮助卸货,故林某的行为属于自愿且无偿地向被帮工人提供劳务,法院遂依法认定林某和食品公司形成义务帮工关系。而在林某为食品公司提供帮工的过程中,该公司并未拒绝,也并未对此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告知林某,故该公司对林某受伤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过错。但林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己未尽到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义务帮工法律关系体现在其无偿性,若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