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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退一赔三!

2022-02-07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大学生顾某为了能够更高效地进行学习,计划购入一台平板电脑。某日,顾某来到当地的电子城,在石某所经营的电子产品店内看中了一款平板电脑。顾某通过讲价,商定以两千三百元的价格购入其看中的平板电脑,之后,石某以拿一台新机为由,从仓库内拿了一台和顾某看中的平板电脑外观一致的平板电脑,后顾某通过微信转账将款项转入石某的账户,石某为其开出了一张收据。然而在顾某回到宿舍使用该平板电脑之后,顾某才发现此台机器货不对板,和其在店内看中的电脑并不是一个型号,于是顾某来到电子城和石某交涉要求更换退货,却遭到了石某的拒绝。无奈之下,顾某将石某的电子产品店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店铺退一赔三,后经法院审理,认为石某将货不对板的产品冒充正品出售给顾某,其行为构成欺诈,故判决商家以三倍的平板电脑价款赔偿给顾某。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中,顾某在石某所经营的电子产品店内购买平板电脑一台,然而石某并未将二人所商议好的平板电脑进行出售,而是换了一台外形相似但是实际型号不同的次等平板电脑出售给顾某。石某作为经营者,其明知产品为次等产品,仍然以次充好,提供给消费者顾某,故石某出售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顾某有权要求购买商品的价款三倍赔偿,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时候,应当积极维权,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